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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2〕127 号
发布时间:2022-07-13 访问量:次 作者:林诗慧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4106
- 发文机关:林诗慧
- 发布时间:202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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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127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科祥风机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675587671T)
地址:醴陵市板杉镇夏坪桥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肖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 年 6 月 15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工贸行业监察股依法组织对醴陵市科祥风机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调漆房存放有 10 余桶油漆,地面有大量烟蒂,存在工作人员在调漆房内抽烟的现象。经调查取证,主要证据如下: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2〕930 号,证明 2022 年 6 月 15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工贸行业监察股执法人员在对醴陵市科祥风机厂进行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2〕964 号,证明 2022 年 6 月 15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工贸行业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科祥风机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现决〔2022〕405 号,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工贸行业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科祥风机厂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现场处置的行政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主要负责人肖某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顾某某各 1 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工贸行业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科祥风机厂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问询。第五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科祥风机厂属于合法生产企业。第六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主要负责人肖某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顾某某各 1 份),证明醴陵市科祥风机厂主要负责人肖某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顾某某刘某的有效身份。第七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图片 2 张,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工贸行业监察股执法人员检查时对醴陵市科祥风机厂违法违规事实取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15000 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