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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190号
发布时间:2022-08-25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412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8-25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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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190号
当事人:醴陵市福星堂百货商行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组成形式:家庭经营
经营场所:醴陵市茶山镇茶山居委会福星塘组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PFE7G2B
注册日期:2018年3月28日
经营范围: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杂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
经营者:张小毛
身份证号码:430281**********
联系号码:13**********
2022年6月4日本局接到全国12315平台分流的一件投诉,投诉人称2022年6月4日在当事人商行购买的平仔素牛轧筋,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1日,保质期150天,为过期食品。2022年6月7日下午,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商行针对投诉商品进行核查,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品名为“素牛轧筋”的在售商品,产品类型:调味面制品,规格:118g/包,生产商:湖南省平风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1月1日,保质期为:150天,数量:1包,有效期至2022年5月30日。该商品信息与投诉人投诉商品名称、产品批次一致。为进一步查清事实,6月7日执法人员汤贤达将此案源登记并报市局申请立案调查,经市局主管局长批准同意立案,由汤贤达、易峰负责调查处理此案。调查期间,执法人员分别取得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拍摄照片、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现场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直接送达了醴市监强措字〔2022〕0705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当事人已签字确认送达。
经查证,当事人是2018年3月28日在本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系家庭经营,办理了编号为JY14302810355061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承认摆放在货架上的“平仔”素牛轧筋是2022年2月16日从醴陵市建友商行购进的,共购进10包,2包因经营者小孩食用而未销售、5包在保质期内售出、1包超过保质期后售出、2包超过保质期的已被扣押。“平仔”素牛轧筋进价3.2元/包、售价4元/包,3包超过保质期的素牛轧筋货值金额共9.6元,1包已售出的利润为0.8元,当事人建立了销售台账,采取了召回措施、整改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2年6月4日《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1份,投诉人购物凭证含购物清单1份、微信支付记录1份、照片2张,《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表结果记录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执法人员于6月7日检查后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执法人员检查时拍摄的门头照1张、“平仔”素牛轧筋在待售货架上的照片2张、商品信息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已过保质期的事实;
证据三:《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编号“醴市监强措〔2022〕0705号”1份、《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务清单》编号“705号”1份、执法人员扣押物品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四:2022年6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记录了“平仔”素牛轧筋的进货情况、销售情况、进价情况、售价情况,超过保质期后销售出1包,售价4元,获利0.8元,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平仔”素牛轧筋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陈述;
证据五:当事人的经营者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资质及经营者基本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平仔”素牛轧筋的销售记录3份,进货凭证1份、供货者营业执照照片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平仔”素牛轧筋的销售情况、进货渠道;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1份、整改报告1份,证明已采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2年6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2〕150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证据、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且对所有涉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主动采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以上情况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指。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一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百九十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行政处罚(五)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的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平仔”素牛轧筋,规格118g/包、数量2包;
二、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0.8元,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5000.8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5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