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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2〕95号
发布时间:2022-06-13 访问量:次 作者:林诗慧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4192
- 发文机关:林诗慧
- 发布时间:2022-06-1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95 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悟空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79014 181G)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沈潭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贺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根据“醴应急发〔2022〕2 号《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抽查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台账资料:企业从业人员 培训记录台账仅记录 2022 年 2 月培训教育情况,未记录 2022 年 3 月、4 月从 业人员培训情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20000 元 (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 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 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