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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2〕88号
发布时间:2022-06-07 访问量:次 作者:林诗慧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4193
- 发文机关:林诗慧
- 发布时间:2022-06-0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88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财金广出口烟花鞭炮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923 66341P)
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浦口镇王坊村 邮政编码:41220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丁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 年 5 月 2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财金广出口烟花鞭炮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92366341P)进行现场检查。 发现以下问题:1、39 号原材料/粉碎中转(限药量 500kg),实际存放铝银粉 6 2 袋、高氯酸钾 68 袋、每袋 25kg,核计药量 3250kg。证据现场检查方案一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2〕746 号;现场检查记录一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2〕774 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一份(湘株醴)应急现决〔2022〕324 号;询问笔录 2 份(法人代表丁立、安全员张丽君各一份);《安全生产许可 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安全员身份证、法人资格证、安全员资格证 复印件各一份,现场违法违规照片 4 张。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20000 元 (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 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 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