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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201号
发布时间:2022-08-3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421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8-3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201号
当事人名称:醴陵市凤济堂健康调理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RFXJB13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者:付蓉
经营范围:美容、养生、养发服务、化妆品、洗护用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场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建设西路A栋2楼5号-9号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430281**********
联系地址:醴陵市********************
负责人联系电话:1890******
2022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建设西路A栋2楼5号-9号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发现当事人的展示柜中陈列有外标“LIROSΛ Green MASSAGE PACK”的化妆品计1盒,规格是320g/盒;有外标“LIROSΛ COOL AROMR GEL PACK”的化妆品计4盒,规格是200g/盒,均标为“MADE IN JAPAN”字样,上述进口化妆品均无中文标签。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11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46条第4项进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营的上述进口化妆品进行扣押,并于当天指派刘浩宾、傅令两人负责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8日从北京凌凌品牌顾问有限公司购进了外标“LIROSΛ Green MASSAGE PACK”(以下称绿膜)计1盒,规格是320g/盒;有外标“LIROSΛ COOL AROMR GEL PACK”(以下称冻膜),规格是200g/盒,计4盒,均系自日本国进口的化妆品。上述产品放置当事人的经营场所销售。直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日(即2022年5月11日)止当事人的上述化妆品上均无中文标签。
经查证:当事人外标“LIROSΛ Green MASSAGE PACK”(以下称绿膜)进货价格为:370元/盒,外标“LIROSΛ COOL AROMR GEL PACK”(以下称冻膜)进货价格是:220元/盒。外标“LIROSΛ Green MASSAGE PACK”(以下称绿膜)销售价格为:618元/盒,外标“LIROSΛ COOL AROMR GEL PACK”(以下称冻膜)销售价格是:388元/盒。上述不合格化妆品总计货值是21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当事人委托事项及被委托人身份情况;
证据三、对当事人下发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及送达回证1份以及《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务清单》1份,证明对当事人涉嫌不合格的化妆品进行扣押;
证据四、对当事人涉嫌不合格的化妆品外观照片及经营场所照片3份,证明对当事人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外观情况及经营场所状况;
证据五、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11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当时经营场所现场情况以及送达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涉嫌物品情况;
证据六、对当事人的委托人于2022年5月13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不合格进口化妆品无中文标签原因以及进销货基本情况;
证据七、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11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进口货物报关单2份复印件、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1份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进口化妆品系从正常海关进口的货物;
证据九、当事人停供的经销商授权书1份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系外标“LIROSΛ”产品的一级经销商。
以上证据,均已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第9.2条“化妆品标签所用的文字依法注册的商标外,应是规范的汉字”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标签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行为。 由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在本局核查处置期间并未发生因使用不合格的产品损害消费者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事情。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进行自由裁量。 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一、没收当事人经营的外标“LIROSΛ Green MASSAGE PACK”的化妆品计1盒,规格是320g/盒;有外标“LIROSΛ COOL AROMR GEL PACK”的化妆品计4盒,规格是200g/盒;
二、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1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