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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203号
发布时间:2022-08-3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421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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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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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203号
当事人:醴陵市湘图食品商行
主体资格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281MA4QD3U83B
住所(住址):湖南省醴陵市阳三石街道渌江大道金巢食品厂
经营者:黄红
身份证号码:430281************
联系电话:153******
其他联系方式:153******
联系地址:醴陵市************
2022年6月21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阳三石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湘图食品商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商行经营场所存放有235件“海天”酱油金标生抽,净重:10.8Kg,毛重11.8Kg,净含量/规格:750ml/12瓶,委托方: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0513(140件),生产日期:20200602(95件),保质期为18个月;3件豌豆淀粉,生产商: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规格:200g×50,净重:10Kg,生产日期:2018/09/01,保质期:30个月;12箱(9瓶/箱)“乌江”香辣脆萝卜,委托单位: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净含量:230克,生产日期:2020/09/27,保质期:16个月;40包“长寿花”东北长粒香大米,生产商:黑龙江祖谷米业有限公司,净含量:1千克,生产日期:2019/03/20,保质期:12个月;16包“乌江”榨菜,生产者: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净含量:130克,生产日期:20210107,保质期:16个月;4瓶“九三”原香菜籽油,净含量:5L,生产单位:九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1110,保质期:18个月。到检查之日以上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1日报本局批准立案,并指派张琼、杨子毅负责调查此案。
经查证:上述“海天”酱油金标生抽是从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购进;豌豆淀粉是当事人从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购进龙口粉丝,该公司故将豌豆淀粉作赠品给当事人放商行销售;“乌江”香辣脆萝卜是从淘宝网上购进,“长寿花”东北长粒香大米是当事人从黑龙江祖谷米业有限公司购进食用调和油,该公司将东北长粒香大米作赠品给当事人放商行销售;“乌江”榨菜是从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九三”原香菜籽油是朋友送给当事人放商行销售,没有进货票据。当事人于2020年6月份购进了600件“海天”酱油金标生抽,进货价格是57元/件,销售价格60元/件,过期之后还剩下235件,其中:生产日期为20200513(140件)、生产日期为20200602(95件);豌豆淀粉是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赠送了3件(50包/件)给当事人放商行销售,出厂价格是1元/包,销售价格是1.2元/包,过期之后还剩下3件;“乌江”香辣脆萝卜是2020年10月份购进13箱(9瓶/箱),进货价格是4元/瓶,销售价格4.5元/瓶,过期之后还剩下12箱;“长寿花”东北长粒香大米是黑龙江祖谷米业有限公司赠送了40包给当事人放商行销售,进货价格是3元/包,销售价格4元/包,过期后还剩下40包;“乌江”榨菜是2021年2月份购进了30箱(100包/箱),进货价格是1.6元/包,销售价格是1.7元/包,过期之后还剩下16包;“九三”原香菜籽油是2020年12月份朋友送了4瓶给当事人放商行销售,进货价格是50元/瓶,销售价格是60元/瓶,过期之后还剩下4瓶。上述食品是与其他保质期内的食品一起存放在该商行经营场所未区分,是当事人待售且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5193.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 2、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于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四、《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一份,证明了本局对当事人所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扣押的财务单据。
证据五、《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1、当事人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海天”酱油金标生抽、豌豆淀粉、“乌江”香辣脆萝卜、“长寿花”东北长粒香大米、“乌江”榨菜、“九三”原香菜籽油事实的陈述,2、当事人经营“海天”酱油金标生抽、豌豆淀粉、“乌江”香辣脆萝卜、“长寿花”东北长粒香大米、“乌江”榨菜、“九三”原香菜籽油的购进和销售情况。
证据六、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拍摄打印照片10张,证明了当事人在店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的整改自查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整改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委托情况。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2年 7 月 5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第 029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自由裁量: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而且态度端正,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减轻处罚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的处罚标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235件“海天”酱油金标生抽、3件豌豆淀粉、12箱(9瓶/箱)“乌江”香辣脆萝卜、40包“长寿花”东北长粒香大米、16包“乌江”榨菜、4瓶“九三”原香菜籽油。
三、对当事人处以违法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的2倍罚款30386.4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4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