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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210号
发布时间:2022-09-0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4238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9-0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210号
当事人:张春根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仙岳山街道碧山村塔前路华宇南郡佳人129号
经营者:张春根
身份证号码:430281************
住所:醴陵市************
经查证:2022年5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张春根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一事已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醴市监责改[2022]042625号。责令限期改正。2022年6月13日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行为。当事人已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2022年4月份开始到案发日止无证从事小餐饮经营,经营额约为8000元,未获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2022年5月2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华宇南郡佳人商铺129号从事小餐饮经营,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证据2、2022年5月25日,我局下达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2022年6月10前改正违法行为。
证据3、2022年6月13日第二次《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第二次现场检查当事人仍未办理《营业执照》及《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证据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至案发日止,当事人仍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及经营状况。
证据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张春根的自然人身份。
证据6、商铺租赁合同及经营场所不动产权复印件,证明经营场所是合法合规的建筑,可以从事餐饮经营。
证据7、检查相片9张,证明执法人员两次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8、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内网查询证明,证明当事人2022年6月14日前未办理营业执照及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行为《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
本局于2022年7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醴市监行告字〔2022〕第170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于2022年4月份起从事该经营活动,从事经营时间不长,未获利。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从轻处罚的原则。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4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