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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213号
发布时间:2022-09-0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424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9-01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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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213号
当事人:醴陵市志宇酒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登记号:92430281MA4RAWXY90
住所(住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五环都会38栋117号
经营者:罗超
身份证号码:4303211************
联系电话:1867******
联系地址:醴陵市************
2022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志宇酒行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销售有6瓶水井坊井台酒,规格:52%V/V 500ml,生产日期20190312,该6瓶酒的防伪码物流码均标识为WKF8HUVLDWHP,现场经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该公司产品,侵犯该公司商标注册权;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有6瓶剑南春酒(防伪码804619538393、803707325289、802646496381、801636692983、803683449032、803628942458),规格:52%VOL 500ml,生产日期20200519,现场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该公司产品,系侵犯该公司商标注册权。当事人涉嫌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0年5月12日注册登记,从事预包装食品零售、办公用品销售活动。办理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5月12日。当事人于2020年年底回收6瓶水井坊井台酒(规格:52%V/V 500ml,生产日期20190312、防伪码WKF8HUVLDWHP)和6瓶剑南春酒(防伪码804619538393、803707325289、802646496381、801636692983、803683449032、803628942458)在店待售,水井坊井台酒回收价格为380元/瓶,销售价格560元/瓶;剑南春酒回收价格为320元/瓶,销售价格为450元/瓶,经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分别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以上白酒为侵犯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商标注册权商品,当事人对鉴定证明没有提出异议。以上水井坊井台酒和剑南春酒总货值金额为6060元,未获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可证》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各一份,包括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书、委托授权书,零售价证明文件等,证明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事实,并有权维护其商标不受侵犯。
证据三: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出具的现场鉴定证明、鉴定报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各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当事人现场销售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共计4张,证明现场检查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1、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地址;2、当事人的个人基本信息;3、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4、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5、当事人销售的产品购进销售情况;
证据七: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及财务清单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予以扣留以及扣留的品种、规格及数量;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本局于 2022年7 月12 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字〔2022〕31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自由裁量: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识到自已的错误,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三百七十九(二)裁量基准1、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6瓶水井坊井台酒(WKF8HUVLDWHP);6瓶剑南春酒(804619538393、803707325289、802646496381、801636692983、803683449032、803628942458)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12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5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