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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216号
发布时间:2022-09-0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424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9-0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216号
当事人:醴陵市明月镇莹莹食品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281MA4NNEU26E
住所(住址) 湖南省醴陵市明月镇贺家桥居委会胜利组
经营者:贺莹
身份证号码: 430281*************
联系电话:155******
联系地址:湖南省醴陵市************
当事人“醴陵市明月镇莹莹食品商店”系我局注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贺莹,男,46岁,身份证号码:430281*************。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醴陵市明月镇贺家桥居委会胜利组31号。当事人办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NNEU26E,经营范围: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渔具销售。食品经营许可证号:JY14302810251404,有效期至2027年3月23日。当事人注册经营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明月镇贺家桥居委会胜利组。2022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外包装上标明今麦郎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隆尧分公司生产的冰红茶(柠檬味茶饮料),净含量:1L,数量:7瓶,生产日期:2021年4月6日,保质期:12个月。我局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对该7瓶“今麦郎”冰红茶(柠檬味茶饮料)实施行政强制扣押。当事人称,该7瓶“今麦郎”冰红茶(柠檬味茶饮料)系2022年3月9日从供货商处购进其他饮料的赠品,未仔细核查生产日期,亦未曾售出,并提供了相应的送货单据。经市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2年5月27日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主体资格证据
证据一、“醴陵市明月镇莹莹食品商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经营者贺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情况。
二、事实证据
证据一、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5月27日制作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一份,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7瓶“今麦郎”冰红茶(柠檬味茶饮料)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情况。
证据二、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5月27日制作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今麦郎”冰红茶(柠檬味茶饮料)七瓶实施强制扣押的事实情况。
证据三、现场照片六张,证明2022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七瓶“今麦郎”冰红茶(柠檬味茶饮料)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情况。
证据四、对经营者贺莹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的超过保质期“今麦郎”冰红茶(柠檬味茶饮料)系供应商家赠送而来,过期后未曾出售。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当事人经营者贺莹签字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虽然并无获利,但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市局于2022年7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2第17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且对所有涉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有义务对其经营场所内的所有食品进行定期自查,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违法经营货值只有28元。查获的食品在过期以后未售出,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后果。在我局立案调查后停止了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证据。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同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二百九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
(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
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0 到 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0 到 10 倍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后对赠品未尽核实义务、过期后未及时下架处理,虽然当事人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违法经营货值只有28元,查获的食品在过期以后未售出,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后果,在我局立案调查后停止了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证据,本着以教育为主,过罚相当的原则,充分考虑到当前疫情对我市农村经济影响,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今麦郎”冰红茶(柠檬味茶饮料)7瓶,生产企业:今麦郎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隆尧分公司,生产日期为20210406,保质期12个月;
三、处罚款8000元整,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5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