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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218号

发布时间:2022-09-01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2218

                                                                                                

 

当事人:醴陵市渌江兴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1WPU0F

住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合心坝路环卫新村777号

法定代表人:李亚平           

身份证件号码:4302811************                 

我局接到群众投诉,称“一江两岸”项目的管理单位醴陵市瓷城古韵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所谓“一江两岸”项目是指我市的“瓷城古韵,一江两岸”项目。本案当事人醴陵市渌江兴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这个项目的投资主体,其全资子公司醴陵市瓷城古韵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的运营和管理。现已开发的两个项目分别是“醴陵故事”酒吧街区和“月亮湾”礼品街区。以下简称“一江两岸”)收取其转供电商户的电费过高,请求予以核实。2022年4月18日,我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向“一江两岸”商户收取1.1元/度的电费。2022年4月22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从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止,对“一江两岸”商户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1.1元/度的标准收取转供电电费。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693号)的规定,从2021年10月1日起,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用户,其购电价格=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月度总电费÷总购电量。根据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醴陵市供电分公司向我局提供的相关数据和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相关数据统计,当事人从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止,向“一江两岸”商户多收电费共206215.9元。至2022年5月27日当事人已清退完所有多收电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2.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具体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主体资格;

4.执法人员对醴陵市观山居茶文化体验馆负责人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共3页,醴陵市观山居茶文化体验馆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租赁合同1份,购电收据复印件4份共2页,证明:向商户收取电费的是当事人,收费的标准为1.1元/度;

5.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捌佰碗粉馆负责人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共3页,醴陵市捌佰碗粉馆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租赁合同1份,购电收据复印件2份共2页,证明:向商户收取电费的是当事人,收费的标准为1.1元/度;

6.执法人员对醴陵市花儿清吧负责人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共3页,醴陵市花儿清吧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租赁合同1份,购电收据复印件6份共3页,证明:当向商户收取电费的是当事人,收费的标准为1.1元/度;

7.执法人员对醴陵市烟雨江畔音乐茶餐厅负责人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共3页,醴陵市烟雨江畔音乐茶餐厅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租赁合同1份,购电收据复印件4份共2页,证明:当向商户收取电费的是当事人,收费的标准为1.1元/度;

8.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醴陵市供电分公司提供的当事人从2021年1月至2022年4月止的用电汇总表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2022年4月1日-2022年4月30日),证明:当事人为“一江两岸”酒吧街和礼品街区的转供电主体,且当事人向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醴陵市供电分公司的购电价格低于向转供电用户收取的电费价格。

9.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财务总监江伟进行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江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为“一江两岸”酒吧街和礼品街区的转供电主体,当事人向商户收取电费的工作流程,以及收费标准为1.1元/度。

10.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成本部总监杨佳妮进行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杨佳妮的真实身份,当事人为“一江两岸”酒吧街和礼品街区的转供电主体,当事人向商户收取电费的工作流程,以及收费标准为1.1元/度。

11.当事人提供的“一江两岸”酒吧街及礼品街区高压供电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一江两岸”酒吧街及礼品街区的转供电主体是当事人。

12.当事人提供的2021年10月-2022年4月电费缴纳汇总表1份,2021年10月-2022年4月的购电发票复印件1份,2021年10月-2022年4月“一江两岸”酒吧街和礼品街区商户电费缴纳情况表各1份,当事人电费收款账户明细表1份,证明:从2021年10月1日-2022年4月30日止,当事人向电力部门缴纳的电费单价低于向商户收取的电费单价。

13.执法人员制作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检查记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多收取转供电费用共206215.9元。

1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693号)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向转供电用户收取1.1元/度的电费的行为违法。

15.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分别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醴市监责改[2022]13-09号)、责令退款通知书(醴市监价退字[2022]13-02号)文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清退多收价款206215.9元。

16.当事人出具的“一江两岸”酒吧街和礼品街退款明细表及收据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多收电费206215.9元已全部清退给商户。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我局于2022年7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字[2022]3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超出标准收取转供电费用,违反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693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用户,其购电价格=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月度总电费÷总购电量。电网企业应在电费发票或缴费通知单中明确标注月度总电费和总购电量信息”。构成了不按政府定价收费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清退所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综上,本局决定如下: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206215.9元人民币的50%103107.95元人民币(拾万零叁仟壹佰零柒元玖角伍分)的罚款,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725日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