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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219号
发布时间:2022-09-0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425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9-0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219号
当事人:醴陵市来有福食杂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281MA4NEWU77X
住所(住址) 湖南省醴陵市明月镇东江村和平组16号
经营者:杨团平
身份证号码:4302811************
联系电话:133********
联系地址:湖南省醴陵市************
经营范围: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日用杂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家用电器销售。
2022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来有福食杂商店经营场所内发现在销售区货架上摆放七支外包装上贴有中文标签以及大量外文信息等字样的牙膏,中文标签上显示产品名称:WT炫白深洁牙膏,制造商:EQMAXON制药(株),销售商:Wonder Trend Cd,Ltd,生产日期:2019年10月1日,有效期3年,净含量:90g,产地:韩国等信息。未在该中文标签上发现相关的备案信息、国内经销商等信息。经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数据查询,未发现有产品名称:WT炫白深洁牙膏,制造商:EQMAXON制药(株),销售商:Wonder Trend Cd,Ltd的备案信息。经市局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19日对7支WT炫白深洁牙膏实施行政强制扣押,并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主体资格证据
证据一、“醴陵市来有福食杂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证据二、经营者杨团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情况。
二、事实证据
证据一、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5月19日制作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一份,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七支外包装上贴有中文标签以及大量外文信息等字样的牙膏,中文标签上显示产品名称:WT炫白深洁牙膏,制造商:EQMAXON制药(株),销售商:Wonder Trend Cd,Ltd,生产日期:2019年10月1日,有效期3年,净含量:90g,产地:韩国等信息,未在该中文标签上发现相关的备案信息、国内经销商等信息的事实情况。
证据二、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5月19日制作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未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实施强制扣押的事实情况。
证据三、现场照片三张,证明2022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七支未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的事实情况。
证据四、对经营者杨团平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的未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系自己儿子带回,未能提供相关报关手续以及检验报告,亦未出售。
证据五、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数据查询截屏,未发现有产品名称:WT炫白深洁牙膏,制造商:EQMAXON制药(株),销售商:Wonder Trend Cd,Ltd的备案信息。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当事人经营者杨团平签字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未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构成经营未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市局于2022年7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2第17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且对所有涉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鉴于当事人涉案金额较少,上架后未曾售出,亦未造成不良社会后果,且在我局立案调查后停止了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本着以教育为主,过罚相当的原则,充分考虑到当前疫情对我市农村经济影响,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经营的未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WT炫白深洁牙膏”七支,制造商:EQMAXON制药(株),销售商:Wonder Trend Cd,Ltd,生产日期:2019年10月1日,有效期3年,净含量:90g,产地:韩国;
三、处罚款6000元整,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6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