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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220号
发布时间:2022-09-0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4252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9-0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220号
当事人:醴陵市嘉恒快餐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7L5UKL7E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孙家湾镇龙虎湾村门架塘组2号
经营者:黄桂香
身份证号码:4302811***********
2022年3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到醴陵市孙家湾镇龙虎湾村醴陵市嘉恒快餐店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从事小餐饮服务并且不能提供《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于当日下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醴市监责改【2022】042705号),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4月1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至2022年4月19日再次检查时止,当事人仍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在从事经营活动,本局即日立案。
经查证: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份起在醴陵市孙家湾镇龙虎湾村门架塘组2号租用门面从事小餐饮服务,营业面积约30㎡,租金每月1000元。2022年3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不能提供《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于当日下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醴市监责改【2022】042705号),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4月1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至2022年4月19日再次检查时止,当事人仍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在从事经营活动,营业额约1万元,未获得利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 《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2022年3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基本情况和未能提供《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相关事实。 证据2、《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就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4月1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证据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2022年4月19日再次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基本情况和仍未申办《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相关事实。
证据4、《询问笔录》 1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和基本经营情况等事实。
证据5、《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6、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黄桂香的自然人身份。
证据7、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
证据8、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证明2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基本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字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设立小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包含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规定。构成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2年7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证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22〕第18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于2021年10月份起才开始从事该经营活动,获营业收入1万余元,未获得利润。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从轻处罚的原则。同时现场检查时无违法经营的食品。
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15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