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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221号
发布时间:2022-09-1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4417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9-1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221号
当事人:醴陵市繁盛米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登记号:92430281MA4LLK686W
住所(住址):醴陵市阳三石防洪村
经营者:张月华
身份证号码:430219**************
联系电话:130*******
联系地址:醴陵市**************
2022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和质量技术检验检测所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202206161001),检验结论显示,经检验,醴陵市繁盛米行销售的共大软米(标注净含量15kg,生产日期20220312,生产企业:万载县果园精制米厂)该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当事人涉嫌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05年12月8日注册登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LLK686W,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批发兼零售。办理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证号JY14302810253772),有效期至2027年 3月 8日 。 2022年6月16日,醴陵市食品药品和质量技术检验检测所对当事人销售的共大软米(标注净含量15kg,生产日期20220312,生产企业:万载县果园精制米厂)进行了监督抽检 ,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共大软米该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平均实际含量为14.72kg),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受检的共大软米是于2022年6月12日从万载县果园精制米厂购进,共购进50包(15kg/袋),购进价格60元/包,销售价格63元/包,检验批次货值金额为3150元,未获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可证》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 2、当事人现场销售有净含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2、当事人的个人基本信息;3、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4、当事人购进销售共大软米的情况。
证据四:醴陵市食品药品和质量技术检验检测所检验报告(C202206161001)1份及抽样现场照片2张,明对当事人进行了抽样的事实及抽样的相关情况。
证据五: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已经收到了检验报告,并已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索证索票台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购进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净含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 2022年7月19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2〕182 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之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及时中止了违法行为并进行了整改,其销售的商品其实际含量低于标注净含量属于超出允许短缺量1倍以上2倍以下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一百五十九:《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一)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批量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含量低于标注净含量,超出允许短缺量1倍以上2倍以下的。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本局决定:
一.责令改正上述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7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