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223号
发布时间:2022-09-1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4419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9-1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223号
当事人:醴陵市杨喜平食品经营部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醴陵市茶山镇铁河口村梅园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NYNK35N
注册日期:2016年7月28日
经营范围:食品、烟、百货、乳制品、日化用品、水果零售
经营者:杨喜平
身份证号码:43028119**************
联系电话:1311*******
2022年06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杨喜平食品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或新办的情况下仍从事食品经营,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当日予以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系本局2016年7月28日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食品销售。2022年06月29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醴陵市茶山镇铁河口村梅园组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醴陵市杨喜平食品经营部”在未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或新办的情况下仍从事食品经营。当事人的经营者承认,原办理编号为JY14302810257968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于2022年6月21日超过有效期,未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或新办。从《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至检查当日,期间经营额度为724元,总共利润为36元,当事人未做账未缴税。意识到问题后,当事人积极做出了改正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2年6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填写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告知页》1份、《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表结果记录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2022年6月29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地址以及原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有效期仍在经营的事实;
证据(三):2022年6月2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部内检查时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当时当事人正在经营的事实;
证据(四):2022年6月29日,当事人的经营者提供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证据(五):2022年7月5日当事人的经营者提供的有效期至2022年6月21日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执法人员2022年7月8日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行政许可审批平台许可证查询记录和申请案查询记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编号为JY14302810257968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经过期,并且未申请办理延续或新办的事实;
证据(六):2022年7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未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或新办的情况下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七):2022年7月11日当事人的经营者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在未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或新办的情况下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2022年7月15日提供的有效期至2027年7月14日的最新《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经积极做出改正措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当事人的经营者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局于2022年7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2022] 185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证据、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在法定的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主动提供情况说明,违法经营额只有724元,并且于2022年07月15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主动终止了违法行为,未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 ,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本局决定: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6元,共计5036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