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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227号

发布时间:2022-09-13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2227

                                                                                                 

 

                      

当事人:醴陵市第一中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281445291103A

住所(住址):醴陵市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易军           

身份证件号码:43021919**************                 

根据《株洲市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及《醴陵市2022年学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方案》公布的抽签名单,当事人被随机抽选为本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对象。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24日对当事人教育收费的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学生公寓经醴陵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为三类公寓(每间不超过8人8人),但部分宿舍入住学生超过8人(实际每间入住9至10人),不符合三类学生公寓价格的收费标准,存在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涉嫌价格违法。2022年6月10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价格违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学生公寓经醴陵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为三类公寓(每间不超过8人包含8人),但部分宿舍入住学生超过8人(实际每间入住9至10人),根据《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2017〕915号)文件的规定:“第三条学生公寓的基本条件:三类:每间(套)不超过8人,大中专院校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中小学校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第四条学生公寓的价格标准:“低于三类标准的,按普通宿舍收费,大中专院校每生每年不得超过600元,中小学校每生每期不得超过300元,各市州发改委在不突破此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审核归属管理学校的学生公寓具体价格标准”。当事人明知或应知部分宿舍入住学生超过8人(实际每间入住9至10人)不符合三类学生公寓的收费标准,应按照普通宿舍收费标准即中小学校每生每期不得超过300元收取,但仍按照三类学生公寓价格即400元/人/期的标准收取住宿学生“住宿费”。经查证,当事人自2020年上半年起至2022年上半年止,收取不符合三类学生公寓价格的收费标准人数共1712人,多收“住宿费”金额共计171200.00元。截止2022年7月6日,当事人已将多收住宿学生“住宿费”全部退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2、《株洲市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实施方案》、《醴陵市2022年学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方案》文件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检查的依据;

3、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1份共4页,证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具体情况;

4、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公寓宿舍照片15张,证明:当事人部分宿舍门牌标识的学生人数,宿舍床位数量(10张),入住超过8人(实际入住9至10人)的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共 1页,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易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主体资格及相关资质的有关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当事人提供的《公示》1份,总务处主任吴勤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总务处主任吴勤的真实身份,并受当事人授权委托办理本次教育收费检查事宜;

7、当事人提供的《醴陵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市直高级中学学生住宿及热水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醴发改〔2017〕227号)》文件1份,证明:当事人学生公寓执行的收费标准及依据。

8、当事人提供的《非税收入网上银行电子缴款凭证(补打)》共11页,《2021年春季醴陵市第一中学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1页,《2021年秋季醴陵市第一中学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1页,《醴陵市第一中学2021年春季缴费须知》1页,《醴陵市第一中学2021年秋季缴费须知》1页,证明:当事人收取学生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价格公示的基本情况;

9、执法人员随机抽取当事人提供的在校学生花名册《醴陵一中高一年级653班学生名册》、《醴陵一中高二年级631班学生名册》、《醴陵一中高三年级625班学生名册》各1页,证明:当事人在校学生的基本情况;

10、当事人提供的《2022年学生公寓安排表》1份共45页,《2020年上期高一男生寝室住宿人数统计表》《2020年上期高一女生寝室住宿人数统计表》1份共6页,《2020年下期高一男生寝室住宿人数统计表》《2020年下期高一女生寝室住宿人数统计表》1份共6页,《2021年上期高一男生寝室住宿人数统计表》《2021年上期高一女生寝室住宿人数统计表》1份共6页,《2021年下期高一男生寝室住宿人数统计表》《2021年下期高一女生寝室住宿人数统计表》1份共6页,《2022年上期高一男生寝室住宿人数统计表》《2022年上期高一女生寝室住宿人数统计表》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自2020年上半年起至2022年上半年止,住宿学生的人数及公寓宿舍人员安置的情况。证明当事人部分宿舍入住学生超过8人(实际每间入住9至10人)1712人

11、执法人员制作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检查记录》2份,证明:当事人自2020年上半年起至2022年上半年止,收取不符合三类学生公寓价格的收费标准人数共1712人,多收“住宿费”金额共计171200.00元;

12: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总务处主任吴勤进行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

1):当事人明知或应知部分学生公寓的收费行为涉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收费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数据的真实无误。

13、《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2017〕915号)文件1份,证明:当事人自2020年上半年起至2022年上半年止,部分宿舍入住学生超过8人(实际每间入住9至10人),不符合三类学生公寓价格的收费标准和依据;

14、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醴市监责退〔2022〕13-03号)文书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清退多收住宿学生“住宿费”合计价款171200.00元;

15、当事人出具的《住宿费清退情况说明》、《住宿费清退情况汇总表》各1份,共2页、《学生退费名单》共40页。证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28日起至2022年7月6日止,将多收住宿学生“住宿费”全部清退完毕的事实。

2022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2022]186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于当天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明知或应知部分宿舍入住学生超过8人(实际每间入住9至10人),不符合三类学生公寓价格的收费标准,应按照普通宿舍收费标准即中小学校每生每期不得超过300元收取,但仍按照三类学生公寓价格400元/人/期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学生“住宿费”的行为构成了《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2017〕915号)第十条:各级价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公寓收费监督管理,督促学校或公寓产权单位严格执行经审核的公寓价格,建立健全收费和财务管理制度。学校或公寓产权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检查部门依法查处:(5):“在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实地考察并审核标准后,弄虚作假,增设住宿床位或减少相关设施设备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的价格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清退所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综上所述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171200元人民币的30%罚款,即51360.00元人民币(伍万壹仟叁佰陆拾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728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