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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230号

发布时间:2022-09-13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2230

                                                                                                  

 

当事人醴陵市燕姿奶茶店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TUU09P

经营场所:醴陵市白兔潭镇金牛社区金牛路9号

经营者:向燕姿

身份证号码:43252219**************

联系方式:15399*******

2022年0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其经营的原材料“鲜椰乳”的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2年6月28日前完成整改。2022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提供“鲜椰乳”的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逾期未改正。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已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8日呈报主管局长批准立案。本局立案后指定左勇主办、金涛协办,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当事人是在我局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奶茶服务,饮品制售。经查证,2022年06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鲜椰乳”的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2年06月28日前改正。2022年6月2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仍旧无法提供“鲜椰乳”的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逾期未改正。根据以上事实,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醴陵市燕姿奶茶店《营业执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向燕姿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食品经营资格;

2.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一份,证明2022年06月20日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3.《责令改正通知书》(醴市监责改字[2022]12-115号)和《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2022年06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出的责令改正要求并当场送达。

4.2022年06月2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5.2022年07月0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向燕姿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相关情况;

6.2022年07月06日当事人提供的“鲜椰乳”的食品合格证明文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以上证据,均已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且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本局于2022年7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2〕第187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一节第二百九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2.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到2万元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小、事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且当事人积极主动地改正了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82日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