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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2〕58 号

发布时间:2022-09-16 访问量: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58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万福源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兰氏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97579894D)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李畋镇花麦村  邮政编码:41220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龙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 年 4 月 18 日,醴陵市李畋镇行政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万福源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兰氏工区进行现场检查,1、发现该工区 2022 年 1月至 2022 年 3 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以上行为主要证剧如下: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 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2〕431 号,证明 2022 年 4 月 18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李畋镇行政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万福源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兰氏工区进行现场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 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2〕454 号,证明 2022 年 4 月18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李畋镇行政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万福源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兰氏工区进行了现场检查的情况。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2〕156 号,证明 2022 年 4 月 18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李畋镇行政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万福源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兰氏工区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 2 份(主要负责人龙某某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唐某某述记录材料各 1 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李畋镇行政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万福源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兰氏工区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和现场询问情况。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万福源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有黑火药生产的资质。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万福源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属于合法经营企业。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证明主要负责人易洪恩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张某的有效身份;烟花爆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复印件 2 份,证明主要负责人龙某某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唐某某的资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30000 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