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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2〕59 号
发布时间:2022-09-16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4486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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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59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鑫园鞭炮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32889589M)
地址:醴陵市东富镇横新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51#机械结鞭/包装(限药量 15kg,限人员 10 人,限机 5 台)工房一栋 5 间,每间均限药量 3kg,每间放置封口饼 80 饼,合计药量7.2kg;2、超药量存放;2、51#机械结鞭/包装工房前方风雨棚内设置工作台进行包装作业,工棚内存放已结鞭爆竹 340 盘,合计药量 54.4kg,超药量存放且堵塞疏散通道;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2〕391 号,证明 2022 年 4 月 12 日,醴陵市东富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鑫园鞭炮厂进行现场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2)411 号,证明 2022 年 4 月 12 日,醴陵市东富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鑫园鞭炮厂进行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1 份((湘株醴)应急现决〔2022〕166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2〕139 号),证明醴陵市东富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鑫园鞭炮厂进行现场检查,针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等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询部笔录 2 份(法人代表李某、安全管理员金某某口述记录材料各 1 份),证明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鑫园鞭炮厂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场询问。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鑫园鞭炮厂具有生产烟花爆竹产品的资质。共 3 页第 1 页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鑫园鞭炮厂是依法依规成立的生产企业。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证明法人代表李某、专职安全员金某某的身份;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证明法人代表李某、专职安全员金某某具备安全管理资质。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