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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2〕63 号
发布时间:2022-09-16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4488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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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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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63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万豪花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PMJ64XB)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李畋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洪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 年 4 月 21 日,醴陵市李畋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依法对醴陵市万豪花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时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本未记录 2022 年 2 月和 3 月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该企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 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2〕464 号,证明 2022年 4 月 22 日,醴陵市李畋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万豪花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 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2〕485 号,证明 2022 年 4 月 22日,醴陵市李畋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万豪花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记录的情况。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2〕167 号,证明醴陵市李畋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万豪花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执行文书。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 2 份(法定代表人洪某某、专职安全员彭某口述记录材料各 1 份),证明醴陵市李畋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万豪花炮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复印 1 份,证明醴陵市万豪花炮有限公司有许可生产烟花爆竹产品的资质。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证复印 1 份,证明醴陵市万豪花炮有限公司属于合法生产企业。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洪某某、专职安全员彭某的有效身份。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洪先祥、专职安全员彭雄具备安全管理资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20000 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