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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2〕64 号
发布时间:2022-09-16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4489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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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64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神马花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74488193G)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明月镇白果社区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某某 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 年 4 月 25 日醴陵市明月镇安全生产工站执法人员依法组织对醴陵神马花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抽查 81#药饼中转间(限药量 100kg,危险等级 1.1-2),实际存放筒高 9cm 的药饼 480 饼(每饼含药量 366g)和筒高 16cm 的药饼 240 饼(每饼含药量 915g),共计药量395.28kg;抽查 48#装药工房(限药量 3kg,危险等级 1.1-2),实际堆放筒高 12cm的药饼 52 饼(每饼 488g)未及时中转,共计药量 25.4kg;2、抽查 93#造粒中转间(限药量 80kg,危险等级 1.1-1),实际存放 24 盆亮珠筛选后的余药(每盆药量 3kg)以及地面一堆亮珠筛选后的余药(计药量 15kg),共计药量 87kg;抽查94#筛选工房(限药量 20kg,危险等级 1.1-1),实际存放亮珠 5 筐(每筐 10kg), 共计药量 50kg;3、抽查 169#散热工房(限量 200kg,危险等级 1.1-2),实际存放礼花弹半成品型号 6 寸的 540 个(每个含药量 300g),5 寸的 1640 个(每个含药量 130g),4 寸的 450 个(每个含药量 55g),3 寸的 1100 个(每个含药量 45g),2.5 寸的 4000 个(每个含药量 20g),共计药量 547.45kg。问题 1、2、3 均为工(库)房滞留、储存药量超过核定药量。证据一:现场检查方案 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2〕500 号,证明 2022 年 4 月 25 日,醴陵市明月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神马花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 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2〕579 号,证明 2022 年 4 月 25 日,醴陵市明月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神马花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记录的情况;证据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2〕184 号,证明 2022 年 4 月 25 日,醴陵市明月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神马花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四:询问笔录 2 份(主要负责人黄某某、安全管理人员张某某口述记录材料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醴陵神马花炮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证据五:《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神马花炮有限公司有许可生产烟花爆竹的资质;证据六:《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神马花炮有限公司属于合法企业;证据七:身份证复印件 2 份,证明主要负责人黄某某、安全管理员张某某的有效身份,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证复印件 2 份,证明主要负责人黄某某、安全管理员张某某具备安全管理资质;证据八:现场照片 12 张,证明执法人员对醴陵神马花炮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事实现场取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30000 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