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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2〕69 号
发布时间:2022-09-16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4491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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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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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69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万福源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兰氏工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97579894D)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李畋镇花麦村 邮政编码:41220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龙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27 号、28 号、30 号均为黑火药库限药量为 1000kg,实际分别存放黑火药 162 箱、209 箱、112 箱(25kg/箱),合计药量分别为 4050kg、5225kg、2800kg。
违法事实: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第六章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二)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 1-2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 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2〕548 号,证明 2022 年 4 月 27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万福源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兰氏工区)进行现场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 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2〕573 号,证明 2022 年 4 月 27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万福源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兰氏工区)进行现场检查记录的情况。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2〕205 号,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万福源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兰氏工区)进行 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 2 份(法人代表龙某某、专职安全员唐某某口述记录材料各 1 份),证明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万福源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兰氏工区)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万福源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兰氏工区)有许可生产烟花爆竹产品的资质。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万福源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兰氏工区)属于合 法生产企业。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法人代表龙贤桃的有效身份;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证明该单位主要负责人龙某某、专职安全员唐某某具备安全管理资质。第八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照片 4 张,证明证明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万福源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兰氏工区)违法违规事实取证。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20000 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