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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77 号

发布时间:2022-09-16 访问量: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77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沈星鞭炮烟花制造厂

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沈潭镇江田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 年 5 月 16 日,醴陵市沈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沈星鞭炮烟花制造厂进行培训走过场专项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本仅记录 2022 年 2 月 7日、2 月 29 日安全培训情况,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本未体现 2022 年 3 月、4月安全培训情况。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20000 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