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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78 号
发布时间:2022-09-16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4494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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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78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龙坡引线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Q1W6W0A)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王仙镇灌冲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 年 5 月 16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丁某某、刘某对醴陵市龙坡引线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1、作业人员范某某、戈某某无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正在从事 1.1 级电烘房作业。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一份;第二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现决〔2022〕290 号;第三组证据:张某某询问笔录一份:第四组证据:詹某某询问笔录一份;第五组证据: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资格证、安全员资格证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第六组证据:现场违规照片一份。以上行为违反了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第一章第十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七)项第(二)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六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一万二千元以上少于一万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 20000 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20000 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