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79 号
发布时间:2022-09-16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4495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2-09-1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79 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庆丰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QQGGA7H)
地址:醴陵市白兔潭镇星湖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 年 5 月 9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湖南庆丰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QQGGA7H)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94 号药饼中转(危险等级 1.1-2,限药量 40KG),实际存放内筒饼子 1000 饼(158g/饼),共计药量 158KG;2、86 号引中转(危险等级 1.1-2,限药量 50KG),实际存放 24 箱引火线(7KG/箱),共计药量 168KG。证据:现场检查方案一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2〕616 号,现场检查记录一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2〕640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2〕239 号,询问笔录 2 份(法人代表黄某某、安全员朱某某各一份),《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安全员身份证、法人资格证、安全员资格证复印件各一份,现场违法违规照片 4 张。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20000 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