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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81 号

发布时间:2022-09-16 访问量: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81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荷田出口花炮厂(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675579508A)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游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 点 15 分许,白兔潭镇综合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工作人员依法对醴陵市荷田出口花炮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5 号无药材料库 1 人从事包装作业,14 号无药材料库 3 人从事包装作业;涉嫌改变工房用途违法事实和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19900 元(壹万玖仟玖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