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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82 号

发布时间:2022-09-16 访问量: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82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万福源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97579894D)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李畋镇南桥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龙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现场抽查发现,该企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证据一: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针对上述隐患我站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应急责改〔2022〕253 号,责令该企业 5 月 16 日前整改到位,该工区负责人瞿某某签字确认,5 月 16 日复查时,该企业已按要求整改到位。证据二:2022 年 5 月 16日 15 时 6 分至 15 时 59 分,醴陵市李畋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万福源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龙贤桃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在询问笔录中龙某某承认醴陵市万福源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总厂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案件情况属实,事实清楚,并签字确认。证据三:2022 年 5 月 16 日 15 时 25 分至 16 时 25 分,醴陵市李畋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万福源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总厂安全员刘某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在询问笔录中刘某某承认醴陵市万福源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总厂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案件情况属实事实楚,并签字确认。证据四:醴陵市万福源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龙贤桃主要负责人证件,刘财元复印件 1 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30000 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