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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91 号

发布时间:2022-09-16 访问量: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91 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国照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616891753J)

地址:株洲市醴陵市明月镇湾富村星火组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某某 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 年 5 月 20 日,我明月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根据计划执法检查安排,对湖南国照机械有限公司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检查该企业行车运行及安全设备维护保养检测情况,该企业未能提供行车安全设备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证明,未见其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记录。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证据一:现场检查方案 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2〕704 号,证明 2022 年 5 月 20 日,醴陵市明月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湖南国照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 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2〕732号,证明 2022 年 5 月 20 日,醴陵市明月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湖南国照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记录的情况;证据三:现场检查记录 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2〕293 号,证明 2022 年 5 月 20 日,醴陵市明月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湖南国照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四:询问笔录 2 份(主要负责人陈某某、安全管理人员陈某口述记录材料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湖南国照机械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证据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湖南国照机械有限公司属于合法企业;证据六:身份证复印件 2 份,证明主要负责人陈某某、安全管理人员陈某的有效身份,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证复印件 1份,证明安全管理人员陈某具备安全管理资质;证据七:现场照片 3 张,证明执法人员对湖南国照机械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事实现场取证。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5000 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