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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93 号
发布时间:2022-09-16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4506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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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93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聚鑫混泥土来料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PG4D32F)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白果社区居委会汪湾组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易某 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 年 5 月 20 日,根据醴陵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开展要求,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明月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聚鑫混泥土来料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检查该厂搅拌罐区(2 名员工作业),罐区和进料斗清洗时涉及有限空间作业,该区域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操作规程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告知。该区域属于已构成四级重大危险源。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5 号)第十九条:“(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证据一:现场检查方案 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2〕699 号,证明 2022 年 5 月 20 日,醴陵市明月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聚鑫混泥土来料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 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2〕734 号,证明 2022 年 5 月 20 日,醴陵市明月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聚鑫混泥土来料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记录的情况;证据三:现场检查记录 1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2〕294 号,证明 2022 年 5 月 20 日,醴陵市明月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聚鑫混泥土来料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四:询问笔录 2 份(主要负责人杨某、安全管理人员易某口述记录材料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醴陵市聚鑫混泥土来料加工厂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证据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聚鑫混泥土来料加工厂属于合法企业;证据六:身份证复印件 2 份,证明主要负责人杨某、安全管理人员易某的有效身份,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证复印件 1 份,证明安全管理人员易某具备安全管理资质;证据七:现场照片 3 张,证明执法人员对醴陵市聚鑫混泥土来料加工厂违法违规事实现场取证。以上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7000 元(柒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