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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2〕98 号

发布时间:2022-09-19 访问量: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98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塘坊烟花鞭炮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32883187D)

地址:醴陵市李畋镇塘坊村岭下组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6 号包装成箱工房定员 8 人,实际工房内有 10 人从事包装作业,且工房内纸箱堵塞安全通道;2、8 号机械结鞭/包装右侧路边一存引洞限药量 10kg,实际存放引线 4 箱(7kg/箱),合计药量 28kg;23 号存引洞限药量 10kg,实际存放引线 8 箱(7kg/箱),合计药量 56kg;26 号、27 号、126 号均为引中转限药量分别为 100kg、100kg、40kg,实际存放引线分别为 42 箱、82 箱、18 箱(7kg/箱),合计药量分别为 294kg、574kg、126kg。违法事实: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 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2〕728 号,证明 2022 年 5 月 23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塘坊烟花鞭炮厂进行现场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 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2〕761 号,证明 2022 年 5 月 23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塘坊烟花鞭炮厂进行现场检查记录的情况。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1 份(湘株醴)应急现决〔2022〕317 号,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塘坊烟花鞭炮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 2 份(法人代表陈某、专职安全员谭某述记录材料各 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塘坊烟花鞭炮厂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塘坊烟花鞭炮厂有许可生产烟花爆竹产品的资质。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塘坊烟花鞭炮厂属于合法生产企业。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证明主要负责人陈伟、专职安全员谭亮的有效身份;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证明该单位主要负责人陈某、专职安全员谭某具备安全管理资质。第八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照片 7 张,证明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塘坊烟花鞭炮厂违法违规事实取证。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29000 元(贰万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