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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149 号
发布时间:2022-09-19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4543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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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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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149 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省金玉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RQIUW6M)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流碧桥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2#、3#成品库存放成品超过限制高度(限 2.5m,实际3.5m);2、3#成品库未预留消防通道;3、2#成品库外晾晒回潮成品。该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主要证据: 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2〕1223号,证明 2022 年 7 月 21 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湖南省金玉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 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2〕1257 号,证明 2022 年 7 月 21 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湖南省金玉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 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现决〔2022〕506 号,证明 2022 年 7 月 21 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对湖南省金玉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文书。 第四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2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2〕542 号,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对湖南省金玉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 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 1 份,证明湖南省金玉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有烟花类:组合烟花类(C)级的许可资质。第六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法定代表人黄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谢某某各 1 份),证明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 第七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图片 4 张,证明执法人员对湖南省金玉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事实取证。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20000 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