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76 号

发布时间:2022-09-19 访问量: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76 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醴陵天符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R40W046)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浦口镇花椒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某某    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 年 4 月 27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湖 南醴陵天符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查看该企业2022 年 4 月 25 日 6 时至 7 时视频监控回放发现:69 号机械药混合工房(危险等级:1.1-1 级、 限药量:10kg),作业人员唐桂成未遵守操作规程,在进行机械药混合作业时 每次进料同时将 2 桶(合计:20kg)已配料好的化工原材料转运至机械药混合 工房内,并“先进后出”药物,导致该工房内存有 3 份药物,合计药量 30kg。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 检查〔2022〕549 号;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 〔2022〕574号;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应急责改 〔2022〕206号;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肖某某各 1份);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肖某某各 1 份);第八组证据: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肖某某各 1 份);第九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图片 2 张。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 40000 元(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