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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125 号
发布时间:2022-09-19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4548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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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125 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湘俊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2TTN67)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 年 5 月 23 日上午,醴陵市船湾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湖南湘俊服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2〕734 号;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2〕763 号;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应急责改〔2022〕308 号;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法定代表人李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谭某某各 1 份;第五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第六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法定代表人李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谭某某各 1 份;第七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1 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谭某某)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 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