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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31 号
发布时间:2022-09-19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4551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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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31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春生出口花炮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549246001)
地址:醴陵市东富镇森冲村 邮政编码:41222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钟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 年 3 月 23 日,东富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春生出口花炮厂进行抽查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52#、53#引线库均限药量 500kg,分别存放引火线 145 箱、217箱,合计药量分别达到 1015kg、1519kg,超药量储存。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2)241 号,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2)256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2〕81 号),询问笔录 2 份(法定代表人钟某、专职安全员钟某某口述记录材料各1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法人代表钟某、专职安全员钟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法人代表钟某、专职安全员钟某某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 1 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20000 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