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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130 号

发布时间:2022-09-19 访问量: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130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宏辉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枫林市镇金阳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某某    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 年 6 月 24 日,醴陵市枫林镇综合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 人员对该 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聘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无安全生 产管理员证。第一组证据:(湘株醴)应急检查〔2022〕1035 号 《现场检查方案》 ;第二组证据:(湘株醴)应急现记〔2022〕1063 号 《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 (湘株醴)应急责改〔2022〕468 号 《责令 限期整改指令书》;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主要负责人黄某某、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李某某各 1份);第五组证据:醴陵市宏辉烟花鞭炮销售有限 公司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复印件 1 份;第六组证据:醴陵市宏辉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主 要负责人黄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李某某证据 照片;第七组证据:醴陵市宏辉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关 于专职安全员任命通 知照片。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 民币 20000 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