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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144 号

发布时间:2022-09-19 访问量: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144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鸿福花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M8A9H1F)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白兔潭镇山水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易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18 号结鞭中转改为包装车间且有两人从事包装作业;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19900 元(壹万玖仟玖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