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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92 号

发布时间:2022-09-19 访问量: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92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强顺引线厂(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3957863857)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49 号引线中转间限药量 80kg,实际存放 86 箱引线,每箱 7kg,合计药量 602kg。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一份;第二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2]47 号;第三组证据黄某某询问笔录一份;第四组证据谢某某询问笔录一份;第五组证据: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格证、安全员资格证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第六组证据:现场违规照片 1 份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20000 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