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141 号
发布时间:2022-09-19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4559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2-09-1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141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天喜鞭炮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691828084Y)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阳三石街道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 年 5 月 16 日,醴陵市阳三石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工作站人员,对你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厂 3 号 4号成品库,成品堆放在仓库门口堵塞安全通道,我站执法人员对你厂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期限为 2022 年 5 月 30 日前整改完毕,我站执法人员于2022 年 6 月 5 日对你厂 3 号 4 号成品库成品堆放在仓库门口堵塞安全通道隐患进行复查发现你厂未整改。以上行为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行为违反了《湖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章 罚则的规定,依据《湖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章 罚则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