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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10 号
发布时间:2022-09-19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4561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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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10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中意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320593677W)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司徒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 年 3 月 10 日,醴陵市王仙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唐某某、丁某某、邹某对醴陵中意鞭炮制造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31 号结鞭中转间 1 人正在从事包装作业;2、36 号机械结鞭间限药量 36 千克,实际存放药饼 1160 饼,每饼约 100 克,共计药量 116 千克。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一份;第二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2〕47 号;第三组证据:刘某询问笔录一份;第四组证据:唐某某询问笔录一份;第五组证据: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格证、安全员资格证以及身份证等复印件;第六组证据:现场违规照片一份。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19900 元(壹万玖仟玖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