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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28 号
发布时间:2022-09-19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4564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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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28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白兔潭金牛出口花炮厂(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34780990A)
地址:醴陵市白兔潭镇黄甲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 年 3 月 22 日醴陵市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对我厂进行日常安全执法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13#机械装药工房正在进行机械检修时药物未入库,机械装药机余药未清理到位,机动车停放在机械装药工房旁边;2、45 号包装车间(危险等级 1.3 级,限人员 12 人),实际现场 21 人从事包装作业;3、65 号包装车间(危险等级 1.3 级,限人员 20,)实际现场 26 人从事包装作业。主要证据:现场检查方案一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2〕240 号,现场检查记录一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2〕259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2〕84 号,询问笔录 2 份(法人代表张某某、安全员张某各一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代表、安全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法人资格证、安全员资格证各一份,现场违法违规照片 8 张。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二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40000 元(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