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35 号

发布时间:2022-09-19 访问量: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35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恒兴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153X1W)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李畋镇石溪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瞿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抽查视频监控回放 26 号油压工序 3 月 25 日 3 时 25分、3 时 44 分左右发现出片人员与进片人员交叉作业;2、抽查视频监控回放 39 号精筛工序 3 月 25 日 13 时 24 分、3 月 28 日 18 时 28 分,机械未停机作业人员仍在工房内作业(人机未分离),并且该工房门前还滞留一车(4 袋)黑火药;3、回放 3 月 25 日视频监控未在包装工房内从事黑火药包装作业。主要证据:现场检查方案 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2〕296 号;现场检查记录 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2〕312 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1 份(湘株醴)应急现决〔2022〕136 号;询问笔录 2 份(法人代表瞿某某、大力神工区安全员易某口述记录材料各 1 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2 份;现场违法违规照片 5 张。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30000 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