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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39 号

发布时间:2022-09-19 访问量: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39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文武出口花炮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072608066C)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浦口镇荷花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袁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18#引线中转 1.1-2 级工房,限量 100kg,实际存放 28箱引火线,约194kg。47#引线中转 1.1-2 级工房,限量 60kg,实际存放 20 箱引火线,约 140kg。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2〕404 号;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2〕426;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现决〔2022〕188 号;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法定代表人袁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黄某某各 1 份);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第六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法定代表人袁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黄某某各 1 份)、《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法定代表人袁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黄某某各 1 份);第七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图片 4 张。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20000 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