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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40 号

发布时间:2022-09-19 访问量: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40 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湘皖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11810C)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白兔潭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钟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30 号亮珠中转间限药量 200KG,实际存放亮珠 23 筐,每筐 15KG,共计药量 345KG,且对面围墙上存放 6 筐亮珠,每筐 15KG,共计药量 90KG;39 号造粒中转间限药量 40KG,实际存放亮珠 25 筐,13 桶,每筐 15KG,每桶 10KG,共计药量 505KG;;该企业涉嫌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依据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18)第六章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三)“类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1-1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49900 元(肆万玖仟玖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