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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42 号

发布时间:2022-09-19 访问量: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42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众兴烟花鞭炮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RE0BJ09)

地址:醴陵市王仙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1、机械装药/封口工房内机械故障药物未清理情况下进行机械维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一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2〕257 号,证明 2022 年 3 月 2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众兴烟花鞭炮厂进行现场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记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一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2〕269 号,证明 2022年 3 月 2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执法人员对醴陵烟花鞭炮厂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一份(湘株醴)应急现决〔2022〕114 号,证明 2022 年 3 月 2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执法人员对醴陵众兴烟花鞭炮厂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 2 份(法人代表李某某、安全员汤某某一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兴烟花鞭炮厂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询问,调查取证。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众兴烟花鞭炮厂有生产烟花爆竹产品的资质。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醴陵众兴烟花鞭炮厂属于合法生产企业。第七组证据:法人代表、安全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法人代表李某某、安全员汤某某有效身份,法人资格证、安全员资格证各一份,证明法人李某某、安全员汤某某具备安全管理资质。第八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照片 3 张,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执法人员对醴陵众兴烟花鞭炮厂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拍照取证,固定了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三)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30000 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