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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44 号

发布时间:2022-09-19 访问量: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44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奔奔展示柜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M4UDE58)

地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立三村万家山组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黎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现场检查该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发现该企业 2022 年一至四月份未记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ニ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之规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5000 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