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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54 号

发布时间:2022-09-19 访问量: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54 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红钻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QLHL2L)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证据主要有: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 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2〕410 号。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 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2〕432 号。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2〕146 号。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 2 份(主要负责人李某某、安全管理人员熊某口述记录材料各 1 份)。第五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第六组证据: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第七组证据: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 份。第八组证据:现场检查照片 1 张。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