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55 号
发布时间:2022-09-19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4577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2-09-1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55 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新美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95499540B)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板杉镇七里山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32#组装装药工房限药量 8KG,实际存放药饼 205 饼,药量约为 60kg,存放药物超量;2、组合烟花半成品、成品堆放过多且阻碍消防通道。证据资料: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2〕541 号,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决〔2022〕571 号,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现决〔2022〕239号,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法定代表人黄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丁某某各 1 份),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湖南新美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有烟花类:组合烟花类(单筒药量<25g,C 级)的许可资质。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法定代表人黄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丁某某各 1 份),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法定代表人黄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丁某某各 1 份),第九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图片 4 张。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20000 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