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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60 号

发布时间:2022-09-19 访问量: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60 号

被处罚单位:株洲湘江源饲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668568413P)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阳三石街道伏龙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 年 5 月 5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工贸行业监察股执法人员对株洲湘江源饲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员工杨某某正从事焊接作业,检查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发现:杨某某(证号:T4302811979xxxxxxxx,作业类别: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有效期为 2013.06.18 至 2019.06.18,已过期,未及时复审。经取证调查,证据如下: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2〕587 号,证明 2022 年 5 月5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工贸行业监察股执法人员在对株洲湘江源饲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前,制定了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2〕614 号,证明 2022 年 5 月 5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工贸行业监察股执法人员对株洲湘江源饲料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现决〔2022〕258 号,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工贸行业监察股执法人员对株洲湘江源饲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现场处理的行政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现场主要负责人罗某某、安全管理人员杨某某各 1 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工贸行业监察股执法人员对株洲湘江源饲料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场询问。第五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株洲湘江源饲料有限公司属于合法生产企业。第六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现场主要负责人罗某某、安全管理人员杨某某各1 份),证明株洲湘江源饲料有限公司现场主要负责人罗某某、安全管理人员杨某某的有效身份。第七组证据:企业特种作业人员逾期未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工贸行业监察股执法人员检查时对株洲湘江源饲料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事实取证。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20000 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