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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65 号
发布时间:2022-09-19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4580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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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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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65 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省醴陵市天符出口花炮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1899224893)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浦口镇花椒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 年 4 月 14 日,醴陵市浦口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依法组织对湖南省醴陵市天符出口花炮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以下问题:40 号组装装药工房(危险等级:1.1-2 级、限员:2 人),实际 3 人在内进行组装装药作业。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2〕413 号,证明 2022 年 4 月 1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浦口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湖南省醴陵市天符出口花炮厂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2〕435 号,证明 2022 年 4 月1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浦口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湖南省醴陵市天符出口花炮厂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现决〔2022〕178 号,证明 2022 年 4 月 1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浦口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湖南省醴陵市天符出口花炮厂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肖某某各 1 份)。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湖南省醴陵市天符出口花炮厂爆竹类:组合烟花类(B、C)级、喷花类(B、C 级)、玩具类(线香类、烟雾类,D 级)有的许可资质。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湖南省醴陵市天符出口花炮厂属于合法生产企业。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肖某某各 1 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刘某某的有效身份。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肖某某各 1 份),证明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肖某某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第九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图片 4 张,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浦口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湖南省醴陵市天符出口花炮厂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29999 元(贰万玖仟玖佰玖拾玖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