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1 号

发布时间:2022-09-20 访问量: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1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富兴出口花炮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853559004)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白兔潭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 年 2 月 16 日湖南省应急管理厅烟花处郭某副处长、雷某调研员对醴陵市富兴出口花炮厂进行春节复工复产安全督查。发现如下问题:1、装药机未进行维护保养,未按规定对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2、所有机械结鞭包装工房超量,半成品存放在工房外面,且工房前私搭工棚进行包装作业。证据:现场检查方案 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2〕100 号,现场检查记录 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2〕102 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1 份(湘株醴)应急现决〔2022〕32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2〕13 号,询问笔录 2 份(法定代表人李某、专职安全员万某某口述记录材料各 1 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身份证复印件 2 份。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20000 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