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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7 号

发布时间:2022-09-20 访问量: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7 号


被处罚单位: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株洲醴陵长沙岭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6326563XL)

地址:株洲市醴陵市X029中国石化加油站东南侧约100米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 年 3 月 9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株洲醴陵长沙岭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 XZFL(HNZZ)DJ2021122 有效期 2021 年 9 月 4 日至 2022 年 3 月 3 日,已过有效期,且当日未能提供新的有效防雷检测报告;2、加油站出入口未设置明显的“入口”、“出口”指令标志。证据:现场检查方案 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2〕171 号、现场检查记录 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2〕176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2〕48 号、询问笔录 2 份(主要负责人钟某某、加油员周某某口述记录材料各 1 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身份证复印件 2 份(主要负责人钟某某、加油员周某某身份证)、从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2 份(钟某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资格证和周某某的加油站从业人员资格证)、公司管理人员任职文件 1 份《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株洲醴陵石油分公司关于加油站站长任职的通知》、现场违法违规照片 5 张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3月21日